三明市梅列区

政府采购委员会办公室

 

梅采购[2004]001号

 


关于对全区机动车辆实行统一保险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机动车辆保险投保的管理工作,根据《梅列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当前保费市场变化,在上年管理的基础上,现将我区2004年机动车辆实行统一承保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选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承保2004年公务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是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经区政府采购委员会对各保险公司事故理赔时效、服务承诺、公司总体评价等因素的综合评定,确定中国太平洋财险公司三明支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梅列支公司为我区2004年度机动车辆保险统一承保的指定公司。

二、车辆保险范围

凡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车辆,均应纳入统一承保范围。

三、车辆保险服务期限

车辆保险统一保险期限为壹年,时间从2004年7月开始执行,在此期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车辆须投保的,必须在上述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

四、险种的选定

根据有利于节约经费开支,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原则,对车辆投保的险种统一定为五项,具体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盗抢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在保全上述五项险种的基础上,玻璃单独破碎险系赠送险种。如有特殊情况需另增加险种的,必须报区政府采购委员会审定。

五、其他

1、车辆保费,根据区政府采购办与保险公司商定,各类车型的保费标准按2004年5月1日购车时间计算(标准见附表),以前年度

和以后年度的保费标准按相应比例进行确定。

2、为确保我区公务用车安全行驶,鼓励驾驶员爱护车辆,对在车辆管理、行驶中无事故的驾驶员,实行奖励,奖励标准:①轿车型,每人每年600元;②工具车、货车型,每人每年400元。资金由单位自行解决,保险公司不再支付驾驶员安全奖。凡在车辆管理、行驶中出现过事故的驾驶员,单位不得给予奖励。

3、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车辆的投保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保费,并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各单位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区政府采购办联系,以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2004年梅列区部分车型险种保费标准一览表

   

梅列区政府采购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抄送:区委办、区政府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监察局

 

 

 

  

2004年梅列区部分车型险种保费标准一览表

 

 

 

 

 

 

 

单位:元

车型

200451日购车保费标准

车价(万元)

车损险

第三者险(10万元)

车上人员险(司机3万元,其他2万元)

盗抢险

不计免赔险

合计

普桑

12.00

682

567

220

180

250

1,899

2000桑

18.00

975

567

220

180

308

2,250

广本

26.00

1,475

567

220

180

408

2,850

皮卡

7.00

416

494

220

180

186

1,496

别克

22.00

1,275

567

220

180

375

2,617

注:1、理赔范围全国;

 

 

 

 

        2、不指定驾驶员;

 

 

 

 

        3、赠送玻璃险;

 

 

 

 

        4、本表以外车型的保费,比照本表的标准计算;

        5、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联系人:陈小娟-8299952(办)、8659176(小灵通);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系人:赖加良-8288356(办)、8685836(小灵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