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梅列区
政府采购委员会办公室
梅采购[2004]001号
关于对全区机动车辆实行统一保险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机动车辆保险投保的管理工作,根据《梅列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当前保费市场变化,在上年管理的基础上,现将我区2004年机动车辆实行统一承保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选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承保2004年公务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是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经区政府采购委员会对各保险公司事故理赔时效、服务承诺、公司总体评价等因素的综合评定,确定中国太平洋财险公司三明支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梅列支公司为我区2004年度机动车辆保险统一承保的指定公司。
二、车辆保险范围
凡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车辆,均应纳入统一承保范围。
三、车辆保险服务期限
车辆保险统一保险期限为壹年,时间从2004年7月开始执行,在此期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车辆须投保的,必须在上述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
四、险种的选定
根据有利于节约经费开支,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原则,对车辆投保的险种统一定为五项,具体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盗抢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在保全上述五项险种的基础上,玻璃单独破碎险系赠送险种。如有特殊情况需另增加险种的,必须报区政府采购委员会审定。
五、其他
1、车辆保费,根据区政府采购办与保险公司商定,各类车型的保费标准按2004年5月1日购车时间计算(标准见附表),以前年度
和以后年度的保费标准按相应比例进行确定。
2、为确保我区公务用车安全行驶,鼓励驾驶员爱护车辆,对在车辆管理、行驶中无事故的驾驶员,实行奖励,奖励标准:①轿车型,每人每年600元;②工具车、货车型,每人每年400元。资金由单位自行解决,保险公司不再支付驾驶员安全奖。凡在车辆管理、行驶中出现过事故的驾驶员,单位不得给予奖励。
3、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车辆的投保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保费,并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各单位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区政府采购办联系,以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2004年梅列区部分车型险种保费标准一览表
梅列区政府采购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抄送:区委办、区政府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监察局
|
2004年梅列区部分车型险种保费标准一览表 |
||||||||
|
|
|
|
|
|
|
|
单位:元 |
|
|
车型 |
2004年5月1日购车保费标准 |
|||||||
|
车价(万元) |
车损险 |
第三者险(10万元) |
车上人员险(司机3万元,其他2万元) |
盗抢险 |
不计免赔险 |
合计 |
||
|
普桑 |
12.00 |
682 |
567 |
220 |
180 |
250 |
1,899 |
|
|
2000桑 |
18.00 |
975 |
567 |
220 |
180 |
308 |
2,250 |
|
|
广本 |
26.00 |
1,475 |
567 |
220 |
180 |
408 |
2,850 |
|
|
皮卡 |
7.00 |
416 |
494 |
220 |
180 |
186 |
1,496 |
|
|
别克 |
22.00 |
1,275 |
567 |
220 |
180 |
375 |
2,617 |
|
|
注:1、理赔范围全国; |
|
|
|
|
||||
|
2、不指定驾驶员; |
|
|
|
|
||||
|
3、赠送玻璃险; |
|
|
|
|
||||
|
4、本表以外车型的保费,比照本表的标准计算; |
||||||||
|
5、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联系人:陈小娟-8299952(办)、8659176(小灵通); |
||||||||
|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系人:赖加良-8288356(办)、8685836(小灵通)。 |
||||||||